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章 对组成人员的监督第十二条有效定期在常委会会议上报告组成人员履职情况,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本人所在单位进行通报,激励和鞭策组成人员切实履行职责。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