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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章 对组成人员的监督

第十二条

有效

定期在常委会会议上报告组成人员履职情况,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本人所在单位进行通报,激励和鞭策组成人员切实履行职责。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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