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已废止

擅自变更建筑物外立面造型或者色彩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