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四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