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已废止

修改的城乡规划在报批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予以公告和审查。修改的城乡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重新公布。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