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八条已废止依法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已经核定的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不得变更,但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程序办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