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四条已废止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以及选址意见书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划拨用地的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