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Repealed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以及选址意见书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划拨用地的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3,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