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进行生态修复和城镇修补,治理、修复山体、水体、废弃地、受损海岸带等,保护历史文化,塑造时代风貌,改善城镇生态功能和人居环境,提升城镇环境品质。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