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城市、镇、乡、旅游度假区和产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促进集中集约建设,成片开发,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村庄建设和发展,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注重调整优化居民点结构,引导村庄集中布局、集约建设,体现特色乡土田园文化和民族特色。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