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城市、镇、乡、旅游度假区和产业园区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当包括:开发边界,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综合防灾减灾设施用地等。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地段内建筑开发总量,各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允许建设高度、绿地率、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具体配置要求,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及涉及文物保护单位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控制指标,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控制指标等。
村庄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当包括:开发边界,禁止和限制建设的地域范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