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十四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评价制度,确立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本省的营商环境状况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布。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作为重要考核指标。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行政问责制度,对营商环境考核结果不达标的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约谈,督促其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