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对本条例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