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下的市场主体应当采取包容创新、谨慎稳妥的监管措施。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以教育劝诫为主,不予行政处罚,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市场环境。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