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公安机关办理涉及市场主体的案件时,不得影响市场主体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法律依据,不得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控制范围和期限。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