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一条已修改公安机关办理涉及市场主体的案件时,不得影响市场主体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法律依据,不得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控制范围和期限。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