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业态和新兴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市场主体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力度,提升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质押融资。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