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施工单位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工程竣工后未及时作清场处理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车辆带泥在城区行驶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