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施划停车泊位,挤占人行道、盲道妨碍行人通行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违法行为人予以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人行道及外侧合法施划的停车泊位的产权所有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不及时维护修整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撤销施划并清除施划标识。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