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包括建筑垃圾的直接利用和再生利用。可以直接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应当循环利用;无法直接利用、再生利用的,应当运送到建筑垃圾消纳场或者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置。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