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综合利用第三十条有效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包括建筑垃圾的直接利用和再生利用。可以直接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应当循环利用;无法直接利用、再生利用的,应当运送到建筑垃圾消纳场或者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置。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