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垃圾应当袋装收集,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同,并投放到指定地点。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垃圾的收集和中转,并运送至市城市管理局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置。

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垃圾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制定。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