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对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三)对某些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

(四)可以召集代表团团长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审议意见并向主席团报告;

(五)根据会议进展情况,对大会日程安排作出调整;

(六)根据主席团授权,处理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