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预备会议通过的事项,先由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小组会议讨论,提出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大会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其他事项的决定草案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