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流域内市、县、自治县所辖河流水质达不到水质控制目标的,由省人民政府责令限期达标;逾期不达标的,对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