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与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逐年增加对万泉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

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万泉河河段的水环境质量和流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务、林业、渔业、农业、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做好万泉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