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万泉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未经批准占用、征收流域内生态公益林地,或者变更生态公益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按照非法改变用途林地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