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流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跨市、县、自治县的,由有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协商不成的,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务、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并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

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竖立标志,明确界线。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级划分及管理,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