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医疗污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后达标排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直接或者间接向万泉河排放废水、污水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经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不得直接向牛路岭水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