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纳入年度政绩考核内容,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地方法规 ·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