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禁止在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放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宠物饲养人应当加强对宠物的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宠物随地便溺;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除。禁止携宠物进入机关、医院(宠物医院除外)、学校等单位的办公区、服务区、教学区和饭店、商场、候车室、歌舞厅、影剧院、图书馆等室内公共场所。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