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主要道路及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通讯、供电、供水、邮政、互联网、有线电视、市政公用、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雕塑、广告牌,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出现破旧、污损、丢失或者图案、文字显示不全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地方法规 ·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