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容貌管理第十一条有效主要道路及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通讯、供电、供水、邮政、互联网、有线电视、市政公用、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雕塑、广告牌,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出现破旧、污损、丢失或者图案、文字显示不全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清洗或者补设。地方法规 ·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