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容貌管理第十条有效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设置、安装门窗、空调外机、遮阳篷以及其他改变外立面行为的,应当保证安全、美观,不得违反有关规划设计的要求。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改造或者拆除,所需费用由违反规定的行为人承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筑物顶部搭棚设架。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