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违法排放噪声,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