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夜间产生的噪声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责令渔船不得出港作业。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