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非法改装或者擅自拆除消声器及其他防治噪声污染设备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禁鸣、禁止使用警报器或者限制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