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进行装饰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噪声干扰周围环境。

禁止在午间或者夜间使用电钻、电锯、电刨、冲击钻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具进行家庭装饰装修作业。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