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渔船、旅游船只、摩托艇,应当采取减轻噪声的措施,防止动力机械等产生的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渔船夜间进出渔港作业时,产生的噪声不得干扰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