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六条已废止渔船、旅游船只、摩托艇,应当采取减轻噪声的措施,防止动力机械等产生的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渔船夜间进出渔港作业时,产生的噪声不得干扰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