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已废止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