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供水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供水行业统计的要求,定期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报送运营状况统计资料;(二)未按照要求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报送计划用水户月用水量;(三)未按照国家规定保证供水水质和供水管网压力标准要求的;(四)未按照规定提前通知用户,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