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储水设施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应当于三日前在供水区域内公布,清洗、消毒后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向相关用户公布,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发现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组织清洗、消毒,及时告知用户,同时向辖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报告。二次供水设施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