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已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阶梯水价实施要求进行水表出户改造。

新建居民住宅水表和已建居民住宅水表出户改造应当推行智能化计量管理。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