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唐山清东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清东陵文物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初审,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清东陵文物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清东陵文物保护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