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实行道路绿化门前包保责任制。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沿路单位、商户、住户签订道路绿化门前包保责任协议。沿路单位、商户、住户应当按照协议,协助养护管理门前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并配合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破坏、损毁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