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实施绿地养护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