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资源管理机构和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及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