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临时用水未办理手续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五个工作日内补办临时用水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