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对重要节水指标和重点建设任务,逐级逐部门落实工作责任,实行节水绩效考核制度,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协调机制。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