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监督检查机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计划用水户的节约用水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情况。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