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擅自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和时段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