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第四章 生态文化第四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环保、再生产品,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鼓励餐饮、娱乐、宾馆和交通运输等服务性行业减少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产品。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