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环保、再生产品,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

鼓励餐饮、娱乐、宾馆和交通运输等服务性行业减少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产品。

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