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目标责任体系、考核办法和奖惩机制;

(二)制定资源有偿使用、生态产业扶持办法;

(三)建立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措施;

(四)建立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办法;

(五)建立生态破坏应急反应和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应急和预警方案;

(六)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修复的办法;

(七)其他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职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