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重点流域、河流、水库的水污染防治及水土保持规划,实施神定河、泗河、犟河、剑河、官山河、堵河、天河等流域综合整治。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库、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保障河势稳定和行洪安全。

禁止在水库、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经依法批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采砂作业现场的监督管理,责令作业单位及时清除弃料、平整堆体、回收处理各类污染物,修复作业现场的自然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